先看个现象:
07年10月,SOHO中国(.HK)在香港上市了,上市前,潘石屹将他所有股份,让与了香港籍的老婆张欣,自己一股没拿。
12年11月,旭辉控股(.HK)在香港上市了,上市前,控股股东林氏3人,林中为加拿大永久居民,林伟及林峰为冈比亚共和国永久居民。
12年,俏江南张兰准备在香港上市,移民到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退了中国籍。
13年12月,龙光地产(.HK)在香港上市了,上市前,实际控制人纪海鹏将他所有股份,让与了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籍的女儿,自己一股没拿。
16年11月,周黑鸭(.HK)在香港上市了,上市前,实际控制人周富裕将他所有股份,让与了瓦努阿图共和国籍的老婆,自己一股没拿。
他们是怎么了?……
今天Amy姐给大家分析,去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们,如何在于监管部门的斗志斗勇中,在无奈中茁壮成长起来的。
下面是技术分析哦。
境内民营企业赴香港上市有两种方式:直接H股、红筹架构模式
1、H股:指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中国股份公司,直接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的境外上市模式。此种上市模式,不需要费时费力地搭建红筹架构,但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主要的监管法规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4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红筹模式:简单讲即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之后通过该离岸公司返程收购自己在境内的实体企业,再以离岸公司为平台实现境外融资或者上市。VIE是红筹的一种。
主要的监管法规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年第6号)(下称6号文,就是原来的惹事的10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7号)(原来的75号文)
红筹架构模式有两种:外资协议控制(VIE)、外资股权控制
今天只说外资股权控制的,
年9月8日,商务部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生效,
10号文前,民营企业的境外红筹上市路径是畅通的;
10号文后,这一通途被切断了。。。
主要是由于10号文第11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09年修订后的6号文还是原封不动,目前依然有效)。
此条被业内俗称为“关联并购审批”,翻译得直白一点,实际控制人注册离岸公司收购自己的境内企业,是典型的左手倒右手式关联并购,这种跨境的关联并购需要报商务部审批。虽然商务部规定了需要报批,但实际上却一直处于“不受理”状态,企业也就无从获得审批通过。
律师们“善意地曲解”10号文,与监管层斗智斗勇,
从10号文出台的第一天起,它就在被“善意地曲解”,上市法律顾问们总是试图通过对10号文的各种解释,得出同一个结论,那就是其所从事的项目无需审批,可以进行境外上市。
即便监管部门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规避……”,但律师界还是不得不想尽办法协助企业规避该条款。于是在民企红筹上市过程中,为了顺利将境内权益置出境外,同时规避10号文的监管,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变通做法。
有些案例几个手段都有用,忽略严格的手段分类啦。
今天不说其他三个手段了,想了解的去这里:规避10号文的四个法律逻辑(来源: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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