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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政策

来源:瓦努阿图 时间:2020/5/20

上一期,我们为大家解读了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医疗保障

那么新冠肺炎期间

怎么参保缴费和申领待遇呢?

今天,我们来讲解一下

参保缴费和待遇申领

一、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能否等疫情过后补办补缴?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参保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新生儿、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二、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或个人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疫情期间参保人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参保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可正常享受。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

1、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含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可按原规定正常发放。

2、疫情期间,对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城乡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待遇标准不受影响。

3、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及新冠肺炎筛查对象(CT筛查相关医疗费用),个人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4、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员工生育津贴待遇申请手续的,可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网上申领,也可在疫情解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受疫情影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足额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时限相应延长(按原规定时限月数+疫情时期月数+三个月计算),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三、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或个人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疫情解除后,应如何办理医保缴费和待遇报销相关手续?

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尽快到参保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或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按规定足额缴纳缓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疫情解除后,未按时缴费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可凭原始票据等相关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蓬江区参保人到“一门式”公共服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按正常缴费享受相关待遇标准;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受疫情影响尚未申请待遇,可以等疫情过后才申报吗?

我市参保人年1月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尚未申报待遇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报时限相应延长(按原规定时限月数+疫情时期月数+三个月计算),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五、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1、我市特定病种范围中一类病种,包括重性精神疾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五个病种,已纳入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身份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参保人均可享受住院年度支付限额。

2、关于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种。疫情期间,进一步落实《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医保发〔〕93号)的相关要求,同时,将职工身份参保人高血压II期以上和糖尿病两特定病种月度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提高至原标准的3倍,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疫情解除后次月,职工身份参保人高血压II期以上和糖尿病两特定病种月度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恢复至原标准。

3、在医保政策上,已允许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增加门诊特定病种等医保报销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医院医生可按《处方管理办法》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参保患者病情情况进行评估后,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

江门医保,为健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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