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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各地政府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民间资本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制定了一系列天使投资补贴办法,对于失败的天使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此举一出,引发外界诸多质疑。
在近日举办的上海科创中心建设22条政策解读讲座中,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金为民表示,正在通过研究制定相关细则,来规避恶意骗补、套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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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官员:通过制定相关细则来规避骗补行为金融客整理自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相关报导
4月29日,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上海广播电视台东方广播中心主办的上海科创中心建设22条政策解读讲座在科学会堂举行。在会上,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金为民表示,对于之前备受质疑的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办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来规避骗取补偿金的风险。
补偿办法最终会被财税政策取代
金为民在会上还表示,目前的这个补偿办法只是临时性措施,最终将会代之以税收优惠政策。他表示,由于目前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地方政府没有制定财税优惠政策的权力,因此目前的补偿办法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前的替代政策,待相关税收政策出台后,目前的补偿办法将会逐渐退出。
将提高科研人员劳务费标准和科研团队收益分成
在支持科研中心建设的财税配套政策中,有几条值得
第四条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为年1月1日后投资于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本市科技企业相关标准界定的企业。
第八条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必须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市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第三章风险补偿的标准
第九条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
第十条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万元。
今日文章■备受争议的天使投资补贴政策要出细则啦!细则能防范恶意骗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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