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6日至29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目前,期货市场最高层级的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围绕该条例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个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构成了目前的期货市场法律体制。
作为“发现价格”的一个重要的市场,中国期货市场经过近几十年的探索,已经具备了70余个期货品种和22个期权品种,数个产品交易量方面成为全球最大最活跃的市场之一。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对外开放,中国期货市场也从一个国内的市场逐渐发展为一个更为国际化的市场,并且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期货法的制定可谓呼之欲出,它可以树立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法规基本体系,同时为提升市场定价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重要保证。
以下是我们本文分享的《期货法》草案几个亮点:
扩大监管范围至所有衍生品拓宽外资进入期货市场的渠道
我是一个标题《期货法》草案不但将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和期权等场内衍生品纳入监管范畴,并且对远期、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中国,这些场内和场外衍生品一直一来都是归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例如银保监会监管着银行间的利率、货币、汇率衍生品的发行和交易,证监会监管着交易所交易的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等产品。在立法层面规定衍生品交易、清算机制的统一原则,增加场外衍生品的透明度,也是非常符合国际实践的一种做法。
更加明确的防范市场操控和投资人保护体系拓宽外资进入期货市场的渠道
我是一个标题中国的期货市场的发展,既遵循了国际市场的普遍规律,同时也结合国内市场实践,形成了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特色。期货法草案的一些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色,比如如下几点:
特殊的保证金制度,中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属于“先交钱、后交易”,也就是在每个交易之前需要提前支付足够的保证金才能进行对应期货合约的开仓,不准许透支。在目前的逐日盯市结算制度下,有保证金才可下单、成交即扣款、平仓即回款。因此,期货保证金在结算的功能之外,还起到了很重要的担保的目的;
所有账户实行实名制、穿透式监管,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可以“穿透”期货公司会员,核查最终投资者账户里的合约头寸与资金,不允许匿名代理账户(nomineeaccount)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期货法》草案对具有实控关系的账户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并不似《证券法》对“一致行动人”规定的那么详细,给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细化完善目前的定义留出了空间);
投资人和交易所之间属于代理关系(agencymodel)而不是委托人对委托人关系(principal-to-principalmodel),投资人的保证金属于投资人资产(不属于期货公司的破产财产)、独立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存储在期货公司专门开立的保证金结算账户,并且资金安全受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监控等等。
同时《期货法》草案明确了投资者分类、加强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对防范市场操控的法律举措也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从而得以加强投资人的保护。
交易机制与国际标准接轨拓宽外资进入期货市场的渠道
我是一个标题《期货法》草案进一步和国际体系接轨,历史性地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结算”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持,进一步消除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交易的制度壁垒。例如,《期货法》草案提出了单一协议的定义以及单一协议适用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即交易双方确认签署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和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做出的约定构成同一个协议,如果一方在上述任一文件下违约,则构成了在所有文件下的违约,可以导致所有交易均被提前终止。值得注意的是,《期货法》草案要求主协议需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备案后,这可能就对于采取ISDA的国际实践如何备案以及单一协议效力是否可以得到保障提出了一些疑问,有待在下一稿中得到澄清。
《期货法》终止净额结算制度(netclose-out),并明确终止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进入破产程序和终止。终止净额结算是指在合同存续期间内,如果一方发生包括破产在内的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涵盖的所有交易,在计算每个被终止交易的盈亏后进行轧差计算,最终确定应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单一金额。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有权利进行解除或继续履行(cherry-pickingright),从而对国际通行的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结算机制构成了挑战;尽管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主协议(ISDA主协议)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协议)都规定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结算机制,但其在国内环境下能否被司法支持长期缺乏市场共识。此前的市场惯例亦是在一方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时即被视为违约事件,可以由另一方主动发出(或视作已发出)提前终止通知终止所有交易、在对方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即完成终止净额结算行为,避免在对方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再进行净额结算。如果如《期货法》草案所规定,那么即便一方进入破产程序,也不会影响净额结算的效力,这将为相关市场的发展带来突破性的发展。
除上述内容之外,《期货法》草案也对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结算模式”(centralcounterparties,即由交易所/结算机构取代双边清算,成为每一个卖方的买方,每一个买方的卖方,从而可以降低对手方违约风险以及结算参与人风险,并且提高是市场流动性)、“履约保障”(即交易双方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等方式对其他衍生品交易提供履约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法律层面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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